環保署推動污染農地改善並鼓勵設置太陽光電,訂定併行審查作業原則,申請可縮短流程並給予每公頃新台幣40萬元補助;根據統計,截至6月底前,可申請的受污染農地約140公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為加速受污染農地改善,並配合國家能源政策,環保署訂定「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及「農業用地污染改善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計畫補助要點」,以鼓勵地主與光電業者合作進行污染改善工作。
環保署表示,污染農地必須符合「受汞以外之重金屬污染」「106年3月31日前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地方環保局尚未進行污染改善」等3項條件的污染場址才能提出申請;此外,為使農地改善工作可順利執行,申請時應繳納每公頃10萬元保證金,於污染改善計畫經環保局審核同意後即可退還。
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副執行祕書邱國書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透過併行審查作業原則,地主能於污染改善期間就申請太陽光電設施,並於完成改善污染後開始發電,縮短流程;作業原則和補助要點都已經正式公布實施,截至108年6月底前,符合3項條件的受污染農地約140公頃。
邱國書表示,符合條件的污染農地,可向地方環保局提出污染改善計畫,在環保局的監督下進行改善工作,於改善完成並解除列管後,可請領每公頃40萬元補助;地方環保局也將持續污染改善工作,以加速整體改善進度,還地於農民。